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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女士:冒名出资成立公司的,我想问下,冒名出资者的股东资格怎么认定?
在冒名出资情形下,被冒名者和冒名者都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因为:被冒名者虽然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中被登记为股东,但其要么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要么缺少与冒名者的合意(即被盗用名义)。事实上,如果认定不存在的人为股东,将会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稳定;如果认定被盗用名义者为股东,因其既未履行出资义务,亦无与冒名者的合意,不仅不符合股东的基本要件,而且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而且,冒名者虽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这种出资方式系为规避法律,故不合法,而且其股东身份
郝先生: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并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组织,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其属于雇佣关系。
顾女士: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对被告可诉行为的范围,也存在两种立法体例,一种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认为代表诉讼的对象仅限于董事的责任。另一种以美国为代表,认为与公司自身有权提起的诉讼范围相同,凡大股东、董事、经理、雇员和第三人对于公司实施的不当行为均可。我国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被告的可诉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二)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可见,我国公司立法对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行为的界定
白先生: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什么?
股东具备了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当行为侵害时可立即代表公司提起代表诉讼。许多国家及地区的法律都对股东的代表诉讼规定了前置程序。只有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其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时,才允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即原告股东在起诉前,必须首先请求公司机关采取措施,否则不得提起代表诉讼。美国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起诉前必须经过竭尽公司内部救济之原则。其途径有二:一是向董事会提出,二是向股东大会提出请求。只有上述两途径穷尽时,原告股东才能提起代表诉讼。《日本公司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公司收
白女士:夫妻房产赠与,离婚时怎么分啊?
双方在结婚前或结婚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由双方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达成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出具调解书,离婚后即便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高女士:父母为子女结婚出资买的房子,离婚时,房子怎么分啊?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显示中非常多见,情况复杂。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
郝女士:房屋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另一方要求确认为房屋共有权利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并不必然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且登记权利人可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行相应交易,而未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难以有效保障。故未登记为权利人的夫或妻一方是有请求确认为共有权利人并办理权利登记的现实需求,该诉请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刘先生:租赁期间,承租的房子拆迁,对于承租人拆迁有补偿吗?
承租期间,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的,一般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征收补偿关系和房屋租赁关系。若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就承租房屋涉及动拆迁事宜有约定的,则应按其约定进行处理。若房屋租赁合同未有约定,则宜先处理征收补偿关系。因为征收补偿范围中涉及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等费用与承租人有着密切关系,若出租人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向承租人支付相应补偿之前迳行解除租赁合同,则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解除可获得的合理补偿难以确定,不利于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故此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宜待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再行处理。在征收补偿问题尚未得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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